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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已施工项目中间停工不得超过六个月,遇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办理暂停手续。
  第九条 勘查单位应在勘查项目结束后六个月内,向市矿管部门提交项目完成报告并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章 采矿审批

  第十条 凡从事开采、复采、回收、探采等采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凭采矿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土地、林业等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采矿。
  第十一条 开办下列矿山企业,由市矿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复核手续,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有矿山企业、军办矿山企业;
  (二)中外合资、合作开办和外商独资的矿山企业;
  (三)开采跨省或市行政区界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
  第十二条 开办下列矿山企业或个体采矿,由市矿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在国有矿山企业矿区内开办的集体、股份制、私营矿山企业;
  (二)中型以上的集体、股份制、私营矿山企业;
  (三)开采跨县区界矿产资源的集体、股份制、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四)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集体、股份制矿山企业。
  第十三条 开办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集体、股份制、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由县矿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四条 国有、军办、中外合资、合作开办和外商独资的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复核手续,应报送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采矿申请登记表;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文件;
  (三)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对地质勘探报告批准文件;
  (四)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以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矿区位置图和用座标标定的矿区范围图、开采范围图,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必须绘制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第十五条 集体、股份制、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报送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采矿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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