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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凡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手续已齐全且符合规划要求的,除特殊情况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建设单位报送建设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建设项目位置,接到报送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施工图之日起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的;
  (二)压占地下管线、堤岸、河道、防洪沟渠、地下文物古迹的;
  (三)侵占电力设施、水源、风景名胜保护区内专项用地的;
  (四)破坏重点文物建筑及主要街道景观的;
  (五)干扰重要无线电通道,危及相邻建筑物和地下人防工程安全的;
  (六)违反规定,影响周围建筑采光、消防的。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须在六个月内施工。逾期不施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斯的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施工过程中,需要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应持原发证件和申请报告,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其进行施工、拨款、供水、供电。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前,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
  (一)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近期建设发展地区、大伙房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中农民住宅建设由顺城区或抚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二)前项规定以外地区的工业建设和公共建筑,由顺城区或抚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审定,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住宅建设由顺城区或抚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划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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