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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一)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二)树木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树龄、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须根据国家电力线路安全规范要求栽种和修剪电力线路附近的树木;电业、邮电、市政公用等单位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修剪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绿地管理单位,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珍贵财富,必须严加保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严禁破坏和砍伐。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时,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古树名木的保护等级和批准权限报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的树木花草、绿化设施或者破坏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荒种地、设坟、燃火、砍柴、放牧、捕猎。
  (二)倾倒残土和垃圾、堆放物品、搭棚、建房、挖砂、采石、取土。
  (三)排放有毒有害物,剥树皮,强度修剪树木,毁坏绿化设施。
  (四)在树木上刻划、拴系牲畜,践踏草坪、花坛,穿行绿篱。
  (五)折技、摘花、摘果及其他损害树木花草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植树、栽花、种草须提高成活率和保存率。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种植的树木花草,成活率须达到95%以上,保存率须达到85%以上;防护绿地种植的树木花草,成活率须达到90%以上,保存率须达到80%以上;风景林地造林树木的成活率须达到85%以上,保存率须达到75%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应予以补植。
  第二十二条 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必须符合《辽宁省园林绿化地方标准》和城市绿化设计质量要求。引进和调出的苗木、花卉和种籽,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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