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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各级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制定城市绿化分期实施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逐年实施。
  第九条 市区绿化规划应以东山风景区为依托,以公园为重点,以城市道路和林带为骨架,以居民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为基础,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化体系。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区绿化用地不应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其中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的应建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绿地;10公顷以上的应建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绿地;20公顷以上的应建有4000平方米以上游园(公园)。
  新建主干道预留绿地的宽度不应少于道路总宽度的25%。
  城市改造区的绿化用地,应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未按规定预留绿地的,少于标准的部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绿地建设平均费用标准向建设单位收缴绿地建设费,用于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确需改变设计方案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该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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