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申请保外就医的劳教人员应由担保人出具担保书,并经劳教人员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劳教人员申请保外就医,由其所在劳教所填写《劳教人员保外就医呈批表》,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担保书等材料,报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八条 已批准劳动教养尚未投送的劳教人员申请保外就医,由办案单位填写《劳教人员保外就医呈批表》,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担保书等材料,报所在县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或市公安局直属部门审核后,由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办公室审批。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管理办公室、审批办公室对被批准保外就医的劳教人员下达《劳动教养保外就医通知书》,呈报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市区在五日内、县在七日内,应将通知书送达申请保外就医的劳教人员(或其近亲属)、担保人、劳教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和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并到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劳教人员突发疾病需立即住院治疗的,可先按监护治疗的措施送医疗治疗。确需保外就医的,再履行保外就医手续。
第五章 保外就医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批准保外就医的时间一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帮教,积极治疗疾病,不得有违法行为;
(二)每半个月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所在劳教所和办案单位报告病情和表现情况,如其不便可由近亲属或担保人代理;
(三)离开居住地或医院四十八小时以上,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请销假。
第二十三条 保外就医劳教人员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做好帮教和监控工作。劳教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应做好协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劳教所、办案单位应与保外就医劳教人员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工作单位取得联系,掌握保外就医劳教人员的表现情况,应定期对其病情组织复查,记入监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