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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水工程管理保护条例[失效]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行洪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护堤林、护岸林、护渠林,不得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或高杆作物。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排灌渠道上修建鱼池或建坝堵截排水沟养鱼;不得随意平毁、缩窄排灌渠道断面;不是在渠道两旁设置障碍和在渠内种植作物。
  第二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闸坝和跨河工程要有计划地进行改建和扩建。在未改建和扩建前,由管理部门负责在汛前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渡汛。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水库保护区内进行滥伐林木、陡坡开荒、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等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水库保护区内和河道水域炸鱼;禁止在水库的输水洞、溢洪道闸门、消力池工程前捕鱼、钓鱼、游泳。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对执行本条例作出成绩,或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敢于检举、制止,并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清除障碍,采取补救措施或没收非法所得外,可并处警告和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围垦水库、河流的;
  (二)非法在河床、滩地及水库最高洪水位以下修建建筑物的;
  (三)擅自修建水工程或整治河道、改变河流走向、裁弯、损坏堤防的;
  (四)擅自占用堤防、护堤地、渠道建房和修建其它建筑物的;
  (五)擅自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的;
  (六)在河道、渠道下游地区设障阻水、缩小现有过水能力的;
  (七)在河道、渠道上游地区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
  (八)在河道、水库、渠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或高杆作物的;
  (九)擅自在河道、渠道内打井、钻探、堆放物料,弃置砂石、淤泥、矿渣、煤灰、垃圾等废弃物的;
  (十)擅自在河道内采砂、采石、取土和淘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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