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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失效]

  单位产权道路由权属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镇及独立工矿区的街路由镇人民政府和工矿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第十五条 公园、游园、景点、绿化带由权属单位清扫保洁。
  第十六条 农贸、轻工等各类市场及商业摊区、临时摊点由经营管理部门和业主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负责清扫保洁。
  第十七条 机场、车站、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室外公共环境,由权属单位按划定区域自行清扫保洁。

第四章 固体废弃物清运排放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固体废弃物包括:
  (一)生活垃圾;
  (二)医疗废弃物(包括医疗院所诊查、化验、处置、手术和病理解剖产生的废组织以及科研实验用后的动物尸体,被血或分泌物污染的污物、护理用具和传染病区产生的污染物等);
  (三)无毒无害性工业废渣、炉渣等;
  (四)建筑垃圾,工程残土;
  (五)商、饮、服、修业的经营性垃圾。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垃圾,应在指定的垃圾箱、站,定点(或定时)倾倒。环境卫生作业部门要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垃圾箱、站应配有专人管理,清运垃圾的车辆应加蓬封闭或苫盖,不得沿途撒落。
  企事业单位院内自管住宅的生活垃圾,由本单位清扫、清运。
  第二十条 承担清扫、清运责任而又无清扫清运能力的单位和个体业户,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部门代为清扫、清运。
  第二十一条 排放工业废弃物、建筑垃圾、工程残土、经营性垃圾等,必须到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送到指定的垃圾场。
  第二十二条 排放医疗废弃物,必须到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由医疗废弃物处理场统一收集、运输、集中焚烧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外国驻沈机构及涉外宾(旅)馆的生活垃圾、杂物等废弃物应委托环境卫生作业部门清运并统一处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垃圾排放处理场应对固体废弃物及时进行卫生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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