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失效]

  机场、车站、风景名胜区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对旅客、游客进行遵守环境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环境卫生监测和预测,不断改进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方法,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努力提高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条 所有单位均实行门前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保持经常性环境整洁。
  第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随地吐痰、便溺和乱丢烟蒂、果皮、纸屑等;
  (二)不准乱倒污水、固体废弃物和粪便;
  (三)不准从楼内向外抛撒废弃物;
  (四)不准在街路上冲洗车辆;
  (五)不准在城市道路上堆存煤、土、废品等杂物;
  (六)不准在中心市区(按《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范围)饲养家禽、家畜。经批准饲养的科研用动物和警犬、猎犬除外;
  (七)不准在中心市区焚烧垃圾、冥纸、冥钞;
  (八)不准在出殡途中抛撤纸钱、纸花等;
  (九)不准不带粪兜的畜力车进城;
  (十)不准将车内废弃物随地抛撒。
  第十二条 车场(库)的场地和进出口路面应进行铺筑,车辆应经常清洗,保持干净。装卸货物,应做到车走场地净,运输散体、流体物资的车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不得沿途飞扬、散落、洒漏。造成污染的,由当事人自行清理或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代为清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做到场地图拦整齐,周围环境整洁;施工暂设和堆放物不得阻碍环境卫生车辆正常作业。

第三章 清扫保洁和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街路、住宅小区的清扫保洁,实行划片分工责任制。
  城市一、二级街路由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清扫保洁。
  其它街路、小巷和住宅小区等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清扫保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