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国有商业批发企业和物资企业的改组、改制。推广建立新型工商关系的成功经验,建立产销联合体,发展新型专业批发,扩大总经销、总代理和批零兼营,推进传统商业批发企业向现代企业过渡。对国有商业批发企业和物资企业,可实行债务重组,优化资产结构,增资减债;经市、县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核后,可对企业经营性历史包袱、债务和资产进行分割,实行新老划断,对划出的老帐按辽政发[1995]38号文件规定的过渡办法处理,所欠债务由企业逐年偿还。
坚持“为民、便民、利民”的宗旨,重点发展肉、菜等副食品和日用工业品的连锁经营。对发展连锁经营所需资金,有关银行要给予贷款支持,财政部门应予适当贴息扶持。技术监督部门对连锁总部统一进行商品质量检验,对连锁分店不再进行检验,连锁总部要对配送商品的质量负责。
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加快小企业放开搞活的步伐。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资产、税收、劳动等配套政策,支持小企业改革。辽政发[1995]38号文件有关小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适用于商业、物资系统国有小企业。柜台租给本企业职工经营的国有小企业,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查,仍按房产原值由企业统一缴纳房产税。对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国有小企业,可按税收征管体制给予减免照顾。部分中型商业、物资企业,可以参照适用于小企业的上述政策规定执行。
对国有商业、物资企业因政策性经营、承担国家计划和执行政府调控任务所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挂帐,本着哪级政府决定由哪级政府负责解决,由财政、银行、税务、企业共同努力多渠道解决,兼顾历史原因与现实可能分年解决的原则,在认定性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采取措施逐步解决。对执行国家政策赊销棉花和一次性削价处理商品等造成的损失,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各级政府指令商业和物资企业为工业企业的转贷款,本息不应由商业和物资企业承担。对“拨改贷”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国发[1995]2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申报并经审核批准后,逐步转为国家资本金。各级财政欠补的民用煤补贴款及其他按规定应补未补款,要在2年内全部退补给企业。
六、强化企业管理,提高流通企业的经营效益
大力提高流通企业的管理水平。突出抓好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进货管理和库存管理。继续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以收入利润率、费用利润率、资产利润率和人均利税率为主要内容的经营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企业树形象、行业树新风活动,推行信誉承诺制,提高内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加大内贸系统扭亏增盈工作力度。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实行内贸系统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各市要将责任目标分解,层层落实。要突出抓好盈利大户增盈与亏损大户扭亏工作,根据不同分类情况,分别确定减亏增盈目标。力争经过“九五”期间的不懈努力,整个内贸行业的效益水平有明显提高。1997年,商业系统在扭亏为盈,物资系统要减亏15%;本世纪末,全行业实现扭亏为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