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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保护区划定后,电力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标志,标明保护区域,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和机械、车辆频繁穿过架空电力线路且易受外力影响的地段设置标志;
  地下电缆和水底电缆敷设后,电力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标志,标明电缆位置和保护区域,并将电缆具体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一)破坏、哄抢、盗窃、损坏发电、变电调度场所生产设施、器材;
  (二)封堵、破坏发电、变电、调度场进出道路、截断水源、电源,损坏电器设备,移动、损坏标志;
  (三)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破坏、哄抢、盗窃、损坏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设施器材及其辅助设施器材;
  (五)在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周围3米以内兴建建筑、构筑物;
  (六)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或电厂灰场范围内采石、取土、挖掘、打桩、钻探、破坏植被;
  (七)在排水排洪渠道上引水灌溉,倾倒残土、垃圾杂物;
  (八)进入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捕鱼、炸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发电设施水工建筑安全的行为;
  (九)在发电、变电场所周围墙外侧5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秆、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焚烧物体;
  (十)向风力发电机射击或者抛掷物体;在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域内放风筝或者飘动物,焚烧物体,进行爆破或者从事有污染的作业;
  (十一)在水底各种电力专用管道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破坏电力线路设施、器材,移动、损坏标志;
  (二)向架空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抛掷物体,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飘动物;
  (三)攀登杆塔;
  (四)利用杆塔、支柱、拉线做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价、拴牲畜、攀附农作物或在杆塔、支柱、拉线基础周围10米内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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