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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失效]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劳动合同期内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解雇、辞退多余的职工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工会;企业处分职工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
  工会认为企业违反劳动合同和有关规定的,有权提出异议并代表职工同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工会有权支持或代表职工依照法定程序参加仲裁、诉讼。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监督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参与本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当生产中遇有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和出现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情况时,工会有权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如不被采纳,工会可支持工人拒绝操作,撤离危险现场,工资由企业照发。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执行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需要临时增加劳动工时,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组织职工的文化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职工文化水平和业务技术素质。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合法经营、管理、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关心职工的文化生活,组织职工开展健康的业余文娱、体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协助和监督企业合理使用职工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尊重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与其合作共事。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为工会无偿提供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等活动的场所和设备(包括水电、取暖、办公用具等),并负担其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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