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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6号)


  《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已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现予公布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定本省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发挥工会的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联合会是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区域性或行业性的工会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和工会联合会应报所在省辖市或其授权的工会组织批准。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外籍投资者及其代理人除外),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的,经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批准即可为工会会员。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和工会联合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经上级工会依法确认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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