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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6号)


  《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1月30日

          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防治石油勘探开发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石油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单位及其它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石油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陆地和沿海滩涂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海洋水产、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应协同环保部门做好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油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油田环境保护纳入本地区环境总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防止因石油勘探开发造成环境污染。
  第五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污染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加强技术改造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防止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对环境和生态造成污染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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