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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帮助教育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工作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1号)


  《辽宁省帮助教育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工作条例》,已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月19日

      辽宁省帮助教育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工作条例
       (1996年1月1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帮助教育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帮助教育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作为落实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应当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承担对帮助教育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省、市、县(市、区)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帮助教育协会,协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做好工作。
  第三条 帮助教育安置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
  第四条 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用于帮助教育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基金组织。

第二章 帮助教育

  第五条 监狱、教养院(所)应当在刑释解教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前一个月内,向刑释解教人员原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接收单位联系,介绍其改造表现、技术培训等情况,并于释放、解教时移交有关档案材料,做好接续帮教工作。
  第六条 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时,应由监狱、劳教部门通知原单位或其亲属负责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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