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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失效]

  (二)待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待业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四)地方财政补贴。
  第九条 待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
  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
  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企业,按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额乘以职工总人数计算。
  待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或结余较多时,由省人民政府调整缴纳标准。
  第十条 企业缴纳的职工待业保险费,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待业保险费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待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照城乡居民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待业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待业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一季度核定一次上年度参加待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
  第十三条 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省调剂。市应当将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0%以缴省调剂使用。市上缴省的待业保险基金,由当地开户银行按月划转省待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第十四条 待业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暂无能力缴纳待业保险费的,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缓缴。
  第十五条 待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不计征税、费,当年结余可以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 待业保险基金纳入本级财政的预算、决算。待业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按照统筹范围,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待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待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待业保险基金使用

  第十七条 待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
  (一)待业职工的待业救济金;
  (二)待业职工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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