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医药、卫生科研机构,应当加强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县以上医疗、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开设优生、节育咨询门诊。
第十四条 节育手术必须由持有手术合格证的医务人员,在具备手术条件的单位,严格按操作规程施行,确保受术者安全。引起并发证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施行节育手术后,因情况变化允许再生育的,凭所在单位证明,经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施行恢复生育的手术。
第四章 优待与奖励
第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的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天;晚育的,男方护理假为七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四十四天。
不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婚假、护理假和产假待遇的,由各地区、各单位给予其他优待。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生(养)育的唯一子女为独生子女。按规定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待遇: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五元或相应待遇,从领证之月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凭证优先就医,在住房认购、居民动迁或者划宅基地时按两个孩子计算,托幼费按当地规定的补贴标准由所在单位补贴;
(三)独生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按两人份分给自留地、口粮田;
(四)农村的独生子女家庭,在扶贫致富和乡镇企业招工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五)独生子女的父母是职工的,退休后每月增加五元退休费;是农民的,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政府给予照顾。
第十八条 对符合生育两个孩子条件,但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应给予表扬和奖励。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停止享受前条所列各项待遇,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应当全部退回。
第十九条 未生(养)育子女的夫妻是职工的,退休后按本人标准工资全额发给退休费;依据其他规定已按本人标准工资全额发给退休费的,每月增加五元。是农民的,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享受五保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