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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修正案[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废止

《包头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修正案
 (1992年9月25日包头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包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原则规定和两年多来的实践经验,决定对《包头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有房屋的归属协议不成的,根据财产和房屋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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