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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6修正)

  第四十二条 选民要亲自到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投票。老弱病残和不能到会投票的,可以向流动票箱投票。
  选民在选举时间外出,经原居住地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一个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四十三条 直接选举投票前的准备工作:
  (一)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准备好票箱、流动票箱和选票(应与公布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排列顺序一致),布置好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站;
  (二)核实参选人数,落实外出选民的委托投票人;
  (三)召开选民小组会,推选监票、计票人员,宣布投票注意事项;
  (四)训练好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要熟悉投票程序,明确职责和纪律。
  第四十四条 选举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每一个选民或者代表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选民证或者居民身份证领取选票。
  不能写选票的选举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五条 每次选举,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六条 选举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选区全体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为有效。
  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等,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仍需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认有效后,予以宣布。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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