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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9月7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维护自治区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头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促进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族人民群众,自觉地接受监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熟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要认真参加常委会组织的集体学习。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常委会交付的工作。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办公厅向常务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的,应向召集人或主持人请假。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并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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