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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呼和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
 《呼和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1993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鉴于国务院发布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呼和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自本决定通过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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