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三)鉴证承包合同;
(四)确认无效合同;
(五)调解、仲裁合同纠纷;
(六)统计汇总承包合同资料,建立承包合同档案;
(七)培训承包合同管理人员。
第二章 合同的发包和承包
第七条 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是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发包农牧业集体所有及国家所有归集体使用的生产资料。
属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使用的生产资料,由原集体经济组织范围设置的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发包。
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嘎查村民委员会代行其职能。
第八条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归集体使用的生产资料,拥有管理和发包权;
(二)维护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及合法权益;
(三)按合同规定监督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召集户代表会协商解决承包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五)按合同规定为承包方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六)收取承包金、服务费。
第九条 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有以承包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生产资料。
第十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承包的生产资料享有经营权;
(二)在同等条件下,对原承包的生产资料在承包期满后有优先承包权;
(三)依照有关法规转包和转让承包合同;
(四)维护好所承包的农牧业生产和为农牧民生活服务的机械设备,不得出卖、损坏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五)保护地力和生态环境,不得荒芜承包土地,破坏种植条件;
(六)保护草原、水面等自然资源不受污染和破坏;
(七)完成合同规定的承包任务;
(八)积极推行科学种植、科学养殖;
(九)依法纳税,按承包合同规定交付承包金、服务费和集体提留。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及无效合同的确认
第十一条 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户代表会民主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承包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族、县(市、区)人民政府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统一规范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