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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失效]

  第六条 嘎查、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补选和撤换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决定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
  (二)审议通过本嘎查、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的生产、计划和计划生育方案;
  (三)讨论、通过嘎查、村的村规民约;
  (四)听取审议嘎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五)讨论、决定责任田、口粮田、草场、林地的划分与调整;
  (六)讨论、通过嘎查、村的集体提留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方案;
  (七)改变或者撤销嘎查、村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嘎查、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嘎查、村民会议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嘎查、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嘎查、村民提议,应当召开嘎查、村民会议。
  第八条 嘎查、村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年满十八周岁的嘎查村民的过半数出席,方可开会。会议的决定由年满十八周岁的嘎查、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或者户派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嘎查、村民会议通过的决定,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全体嘎查、村民必须执行。
  第九条 嘎查、村民会议讨论制定的嘎查、村的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嘎查、村的村规民约经嘎查、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由嘎查、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三章 嘎查、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嘎查、村的实际,征求嘎查、村民意见后确定。
  第十一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经济管理等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较少的嘎查、村,可不设下属委员会,其工作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嘎查、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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