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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失效]

  第八条 公安部门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责任:
  (一)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处理各种社会治安案件;
  (二)查禁取缔、打击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私种制贩吸食毒品、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的监督指导,堵塞造成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
  (四)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等进行治安管理;
  (五)加强对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管理;
  (六)根据需要在一定区域内组织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执行巡逻、守护等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
  (七)检查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治安保卫工作;
  (八)对枪枝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行监督管理;
  (九)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和消防监督;
  (十)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督考察;
  (十一)对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管理教育;
  (十二)对免予起诉和免予刑事处分以及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十三)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落实社会治安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通过行使检察和法律监督职能,打击犯罪;提出检察建议;正确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控告和申诉,缓解社会矛盾。
  第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惩处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及时审理民事、经济、行政和告诉申诉案件;提出司法建议;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衔接工作;做好公证、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时调处民事纠纷。
  第十二条 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部门要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严禁制作、播放、出版、出售带有民族歧视、反动、淫秽或者其他有害内容的读物和音像制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剧院、舞厅、录像放映点、书摊等文化市场和出版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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