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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失效]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拆除商业网点的,主要街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建筑物底层未按规定建设商业网点的,由市财政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重建、补建或按该商业网点造价缴纳商业网点建设资金,并处该商业网点工程总造价5%至10%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不拨商业网点用房或不缴纳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的,由市财政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补拨或补交。逾期不拨出商业网点用房的另处该商业网点工程总造价10%至20%的罚款;逾期不缴纳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的加收应缴资金10%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未经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商业网点的,由市财政贸易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改变商业网点用途或非法侵占、毁坏商业网点用房和设施的,由市财政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退出用房、赔偿损失,并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0至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秉公执法。有以权谋私、违法渎职、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市财政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或市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侵占、截留、挪用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财经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对拒绝或阻碍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辱骂、欧打行政执法人员构成妨碍公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市人民政府须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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