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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0年9月27日)废止

大同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4月28日大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0日山西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网点,是指以各种经济形式从事的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固定性的零售场所、批发场所、服务场所、仓储场所。
  第四条 市财政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商业网点的主管部门;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商业网点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计划、城建、城市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市财政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套、促进生产、方便生活、美化市容、谁拆谁建、先建后拆、拆一建一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应分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贸易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规模、重点、布局、结构等。
  第八条 商业网点建设计划,由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性质、建设时限、行业性质、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
  第九条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如需部分变更,应按法定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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