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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失效]

  (五)扩初设计;
  (六)建筑施工图。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同时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一缴纳规划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应进行放线、验线,并参与施工中的检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规定范围内,不得布置影响市容的围墙、车棚、车库、供热锅炉房、旱厕、烟囱、水塔、环保防治处理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
  (二)严禁临街设置垃圾道口和住宅楼单元出入口,不得擅自改变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窗口的使用性质;
  (三)建筑物与室外市政工程管线、铁路、河道、堤防等之间的距离要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时,应申报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供热方案。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大同市规划区建筑物间距标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主要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从道路规划红线或控制线起,依照下列标准确定后退距离:
  (一)高层建筑物,大型公共建筑物,退距不得少于十米,多层建筑物退距为四至十米;
  (二)旧区改建地段的建筑物,退距可视情况酌减,但突出部位不得占压道路管线;
  (三)不设环岛或立交桥的城市主要道路、近郊区公路交叉口两侧的建筑物退距八至十四米。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建设人防、消防、停车场、存车棚、环卫等设施和绿化地带。
  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人员车辆集散场地和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条 在规划道路红线内敷设各种管线,其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横穿道路的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垂直。在其他区域内敷设各种管线走向,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设管线应在地下敷设,已设的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地下管线交叉敷设时,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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