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4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30日大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13日山西省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的规划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和分区规划。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编制市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应当坚持保护旧城与建设新区相结合的方针,遵守保护文物古迹,保持传统建筑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原则。
  第七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应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