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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

  第九条 新建矿区、住宅小区、车站、旅游点和成片改造旧城区,应将商业网点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条 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城市繁华地区的主要街道新建、改建临街楼房,其下层应当主要安排用于商业网点;现有临街非商业用房亦可逐步改做商业网点。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 商业网点的建设,采取统建、配建、代建和自建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商业网点的设计应当经济适用,新颖美观,符合不同行业不同网点的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拨出商业用房,或者拨出相应的投资、材料,修建商业网点。
  第十四条 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合法商业网点,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补建或迁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商业网点规模予以安置。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商业网点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有关商业网点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商业网点建设计划;
  (三)按照有关规定征收、使用、管理商业网点费;
  (四)管理商业网点的地区布局、行业结构和建筑规模等。
  第十六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征收的商业网点费,由市商业网点主管部门专户储存、统一安排、专款专用。应当优先用于网点稀缺地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小型商业网点。除了没有偿还能力的经营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微利或政策性亏损的国营企业外,商业网点费应当有偿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按照国务院规定应拨商业网点用房或者应交相应投资的,建设单位应先办理代建手续或交费手续,再办理其它手续。
  第十八条 商业网点的产权应按下列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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