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摊点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1997年5月27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8日)废止太原市摊点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5月20日山西省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摊点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山西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利用亭、车、棚、台等摆摊设点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摊点食品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实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专职队伍与兼职队伍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卫生要求
第四条 摊点食品及其所用辅料、调料及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第五条 摊点食品制作销售者,应遵守下列卫生要求:
(一)食品作坊,摊点和食品市场,应远离厕所、粪场、畜禽场圈、暴露垃圾堆等污染源和蚊蝇孳生地。制作销售食品过程中产生废弃物的,需设置带盖的垃圾容器,并随时清理,保持环境清洁;
(二)根据经销食品的不同要求,使用统一标准的售货亭、车、棚、台,并要有与制售品种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工具以及防蝇、防尘设施;
(三)操作流程要符合卫生要求,不得露天制售。生熟食品必须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四)专门生产、加工、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的,必须有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的场所、设备、技术和其他必备条件,并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验收合格发给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