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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专利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修改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山西省专利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1997年7月17日

              山西省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管理工作,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管理工作应面向经济建设,适应科技发展和实施科教兴晋战略的需要,促进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重视专利工作的开展。县级以上专利管理机关应加强对专利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科技、财政、税务、工商、国资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专利工作,促进专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实施和应用。
  第五条 省专利管理机关管理全省的专利工作,行使下列专利行政管理和专利行政执法的职责:(一)实施专利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全省的专利工作;(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专利工作发展规划、计划;(三)管理全省的专利服务机构并进行业务指导;(四)调处专利纠纷,查处冒充专利行为;(五)管理本省专利许可证贸易和技术进、出口中的专利工作;(六)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认定有效专利和专利产品;(七)组织推广实施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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