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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5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山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1997年7月2日

        山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本省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防空袭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是指:在修建民用建筑时,同时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结建工作应遵循合理规划:就近掩蔽,质量第一的原则,提高防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建设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结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其职责是:(一)制定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二)审核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部分;(三)审查防空地下室设计图纸,监督施工质量和竣工验收;(四)防空地下室平时管理和战时规划使用;(五)收取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结建工作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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