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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1997年11月2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9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2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1996年2月12日
           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和防疫检验的管理,保证肉品质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屠宰上市生猪和经营猪肉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
  第四条 屠宰生猪,除自宰自食的以外,必须到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禁止在定点屠宰场点外屠宰。
  经营猪肉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定点屠宰场点组织进货,并索取肉品检疫证明;从外省进货的,必须具有货源地农牧部门防疫机构或国有屠宰厂、肉联厂出具的猪肉品运输检疫证明。无检疫证明的猪肉品,一律不准上市销售和加工。
  第五条 全省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由各级贸易行政部门为主,会同各级农牧行政部门负责。
  各级贸易行政部门的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屠宰加工行业的发展规划,组织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指导、监督定点屠宰场点规范生产和生产质量,推广屠宰先进技术设备和生产工艺。
  各级农牧行政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屠宰环节的兽医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生猪屠宰集中检疫工作,具体负责可以自宰自检的国有屠宰厂、肉联厂以外的屠宰场点的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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