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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7月30日通过了《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7月30日

            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照宪法、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尊重外商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八条 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应当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未建立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上一级工会可以根据职工的要求派员到该企业指导、帮助组建工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予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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