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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修正)

第三章 测绘资格审查与任务登记

  第十条 测绘业务活动实行测绘资格审查制度。测绘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等。
  第十一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地的地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经过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资格审查合格,取得测绘许可证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驻本省的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外的测绘任务,必须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手续。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不得超出测绘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
  测绘单位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者转让测绘许可证。测绘单位终止测绘业务,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并交回测绘许可证。
  第十三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施测前必须按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到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已列入国家测绘规划或者本省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已列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测绘规划并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的测绘任务,分别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编制专业测绘规划的部门,在施测前两个月将任务安排通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不再另行登记。
  第十四条 省外测绘单位在本省承担测绘任务,必须到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交纳基础设施费。
  第十五条 测绘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并取得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地籍测绘与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第十六条 全省地籍测绘,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规划,并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协调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地籍测绘任务必须由取得地籍测绘资格的测绘单位承担。
  承担地籍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将地籍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提交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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