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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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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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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平方公里) │ 5   │ 10  │ 20  │ 50  │ 100  │
└─────────┴────┴────┴────┴────┴────┘
  (四)省、地市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50公里以上线路测量;
  (五)重大测绘项目、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和涉外测绘项目;
  (六)1∶25000及更小比例尺地图的测绘。
  地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理下列范围的测绘项目:
  (一)5秒级控制测量与导线测量;
  (二)等于或者大于以下面积且小于前款第(三)项规定范围的地形图测绘、
地籍测绘、工程测绘;
┌─────────┬────┬────┬────┬────┬────┐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
├─────────┼────┼────┼────┼────┼────┤
│面积(平方公里) │ 1   │ 3   │ 5   │ 10  │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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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县(市、区)、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10至50公里的线路测量。
  省、地(市)管理范围以外的测绘项目,由县(市、区)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理。
  第六条 全省测绘年终统计实行统一管理。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地(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内容将测绘年终统计结果报送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第七条 凡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航空摄影与遥感的单位,必须事先向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跨部门实行有偿服务的测绘项目,按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在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监督下,由项目投资单位进行公开招标,并实施测绘监理。
  第九条 各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对基础测绘成果实施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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