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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通信市场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6年12月3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通信市场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2月3日

             山西省通信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市场管理,维护通信秩序,保护通信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通信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通信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通信市场包括通信业务市场和通信附属业务市场。
  第四条 通信市场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优化服务的原则。
  通信业务经营者提供通信服务应当贯彻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方针。
  第五条 省邮电管理局是本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省的通信市场。
  地(市)、县(市、区)邮电(邮政、电信)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通信市场。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检查、监督制度。
  公安、工商行政、技术监督、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通信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实行邮电通信企业专营和放开经营相结合的办法。放开经营的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或者申报制度。
  第八条 下列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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