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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30日)修改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6年12月3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现予公布实施。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2月3日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治理资金,并组织实施;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发展无污染或污染小的产业;开展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要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的职责,组织完成大气污染防治任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城市绿化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道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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