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失效]

  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乡(镇)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方面人士组成。政府负责人任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参照前款规定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设办事机构,承办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研究解决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工作;
  (五)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处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检举、控告和起诉。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有权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报告。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虐待、弃溺、拐骗、拐卖、绑架未成年人;
  (二)收养或买卖童养媳,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三)提供、出售国家管制的麻醉、精神药品或引诱、教唆、强迫未成年人贩卖、吸食、注射毒品;
  (四)容留、教唆、诱骗、胁迫未成年人卖淫或与他人发生性行为;
  (五)诱骗或胁迫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残忍及其它有碍身心健康的节目;
  (六)体罚或变相体罚,随意搜身,歧视、侮辱人格及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七)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诱、纵容、胁迫未成年人为下列行为:
  (一)吸烟、酗酒、扒窃、偷盗、赌博、打架斗殴;
  (二)出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三)参与拜神求药、算命、纹身等封建迷信活动;
  (四)损坏树木花草、文物古迹、公共设施及其他公私财物,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卫生;
  (五)传看、复制淫秽的印制品、手抄本和音像、电子制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