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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9月23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现予公布实施。同时废止1989年3月10日,由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9月23日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1996年9月2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创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他们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家庭及公民的共同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对未成年人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教育,使他们讲文明,懂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友爱,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各级共青团组织应组织18周岁成人仪式,对青少年进行成人意识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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