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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9月23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现予公布实施。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9月23日  

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训练、比赛、健身活动,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的体育运动场地、建筑物及其配套设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设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专用体育设施及其他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并对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捐赠、赞助和投资建设体育设施。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规范实用、方便群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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