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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8月1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现予公布实施。同时废止1985年7月19日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山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1996年8月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使用计量单位,制造计量器具,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四条 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计量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本系统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从事计量活动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计量标准与计量检定

  第六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建立,并按国家规定的办法考核、审批,取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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