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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8月1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现予公布实施。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996年8月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治丹河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晋城市境内丹河流域的干流、支流、泉源、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丹河流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把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丹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保护丹河流域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禁止在丹河流域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冶炼、印染、制革、电镀、农药、化工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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