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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西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1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8月1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现予公布实施。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8月1日

           山西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
       (1996年8月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进出口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监督管理和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山西商检机构)主管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法规;
  (二)管理和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三)监督管理各类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业务活动;
  (四)为从事进出口贸易当事人提供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五)负责组织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的评审;
  (六)查处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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