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禁火区域擅自动用明火、吸烟的;
(二)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对消防工作造成或可能造成妨碍的;
(四)挪用、损坏、埋压、堵塞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
(五)影剧院、歌舞厅、宾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六)未经批准,生产、储存、运输、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者生产、储存、运输、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或者违章操作的;
(七)谎报火警的;
(八)不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指挥,影响火灾扑救的;
(九)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十)拒绝、阻碍公安消防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有前款(十)项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引起火灾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一般火灾,处以责任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责任单位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重大火灾,处以责任人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责任单位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特大火灾,处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任单位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引起火灾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对受到火灾损失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予以经济赔偿。赔偿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