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3修正)

  (六)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其处理方法;
  (七)承包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八)双方议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签订承包合同时应通过本村、社组织的成员或代表对发包的项目进行民主评估,合理确定经济技术指标,实行公开发包,同时严格履行签订手续。
  第十七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应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查鉴证。
  承包合同依法签订并鉴证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八条 承包方通过勤奋努力、依靠科学技术取得的经济效益,受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建立承包合同保管制度。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合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乡、镇、村、社应建立健全合同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侵犯、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背民主、公开方式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或仗权垄断等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四)发包项目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方的。
  承包合同的无效,由农村经济管理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一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防止的外因,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四)承包方在履约期间丧失承包能力的;
  (五)因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中止的;
  (六)承包的土地等自然资源被国家征用或调整的。
  产品价格的一般性涨落,不得作为变更合同的依据。因产品价格发生较大幅度的涨落,造成明显分配不合理的,可根据国家公布的物价指数和当地实际,适当调整承包指标。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事先通知双方,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方能生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