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废止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93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9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任免权,应坚持任人唯贤的路线,干部四化的方针,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律规定须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职务。
第五条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六条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七条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要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