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工作。
第四十条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
工作委员会下设必要的处室。
第四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地方性法规案,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二)审查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办法、决定以及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三)对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和重要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和建议;
(四)起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地方性法规;
(五)组织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
(六)检查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七)检查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处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意见;
(九)审查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并提出审查报告;
(十)承办人大代表评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的具体工作;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参加省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
(十二)负责法制宣传工作;
(十三)办理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
(十四)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还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会前计划预算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还承办与省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事宜、人事任免、代表视察以及换届选举工作;
(十六)法制工作委员会还承办拟订地方立法规划、计划,组织清理地方性法规,起草解释地方性法规文件,答复关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询问以及汇编地方性法规。
第四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承担地方立法中各自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