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主任会议的成员未过半数时,可以召开主任办公会议。
主任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主任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
第五章 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和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交办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秘书长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根据需要,可邀请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参加会议。
第六章 办公厅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办公厅是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办公厅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
办公厅下设必要的处室。
第三十七条 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秘书长会议和本机关的重要会议的会务、资料工作;
(二)负责检查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秘书长会议以及机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三)受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四)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负责汇总全省人大系统开展代表评议工作的情况及经验总结;
(六)处理机关文书、公务和行政事务;
(七)承办常务委员会报刊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八)承办外事活动的有关事项;
(九)承办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办公厅应定期向主任会议汇报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重大的来信、来访案件,及时送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审阅处理。
第七章 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需要设立的其他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