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旁听席,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和其他单位派人到会旁听。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任免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主任和主任会议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代行主任的部分职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制定本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三)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任免案和其他议案;
(四)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质询案的答复形式;
(五)检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审查被认为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或决定、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或决定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办法、决定,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或决定;
(七)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院的工作汇报;
(八)听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的工作汇报;
(九)决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下属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
(十)决定工作委员会顾问的聘请;
(十一)决定组织代表视察、代表评议;
(十二)研究处理重大的信访案件;
(十三)研究有关办事机构起草的解释地方性法规的文件;
(十四)研究法制宣传工作;
(十五)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常务委员会不能及时召开会议时,主任会议批准对省人大代表中现行犯的逮捕,并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第三十三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