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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失效]

  (五)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对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七)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八)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其他关系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九)地方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
  (十)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以及违法的选举和任免。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会派出机构的负责人。
  常务委员会依法撤销由它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可以接受由它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
  第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接受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个别人员的辞职。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接受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其他议案。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省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后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以及关于本省行政区域划分和变动的报告。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批准对省人大代表的逮捕、刑事审判;批准对省人大代表中现行犯的拘留;批准对省人大代表采取的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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